关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
如何开展监测工作
根据“土十条”重点企业签订的土壤责任书等要求,自 2018 年起,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如何开展监测工作如下:
一、关于自行监测的布点位置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 年5月3日印发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一和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其中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土壤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的布点位置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关于点位布设数量及监测指标要求。重点监管企业监测点位布设数量及监测指标可参照《关于印发惠州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环〔2018〕42号)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执行(详见附件),其中土壤监测点位不少于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不少于2个,监测污染物类别原则上不少于2类,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三、关于自行监测信息的公开方式。企业自行监测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规定的公开方式执行。
各相关企业应按照上述有关要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尽快开展土壤监测工作,土壤监测报告出具后需按要求报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若国家或省出台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的标准或规范,需按该标准或规范执行。